土地兼并进一步发展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周有均土之宜,汉存垦田之法,将欲明其经界②,定其等威。食禄之家,无广擅③于山泽;贸迁④之伍,罕争利于农收; 则岁有豆穰,人无胥怨,永言致理,何莫鯀茲⑤。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 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受及口分永业,执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
① 原注:其地并於宽乡请授,亦任隔越请射蒞帅,皆许传之子孙,不在此授 之限。若未请受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若袭爵者,祖、父未请地,其子孙减初受封者之半。
② 册府元龟卷 495,邦计部田制引作“制”。
③ 原注云:即买阴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
④ 原注云:卖充住宅、邸店、碾磑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⑤ 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云:“露田不栽树,则似无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速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 受。”此说与刘说相似。
① 原注云:翁元圻案唐书食货志曰,口分世业之田壤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壤而为两税。
② 经界,农田的界线。
③ 擅,寸。
④ 贸迁,亦作懋迁,连输交易。
⑤ 县茲,由此。
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⑥,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
其王公百官勋阴等家,应置庄田不得踰于式令,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其有同籍周齐⑦以上亲,俱有勋阴者,每人占地顷亩,任其累计。其阴处有余, 如旧是无勋阴地合责者,先用钱⑧买得,不可官收,限勑到百日内容其转卖。其先不合阴,又阴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之内并从合阴者,并不在占限, 官还主。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⑨ 月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審勘责其有契 验可憑,特宜官为出钱,还其卖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庶使人皆摭实,地悉无遗,百姓知复于田畴,阴家不失其价值。此而或隐,罪必无容。
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 十顷已下,其有余者,仰官收。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并委郡县长官及判官錄事相知勾当,并特给复业;并无籍贯浮逃人,仍掳丁口,量地好恶,均平给授,便与编附,仍当载庸。如给未书,明立帐簿,且官收佃,不得辄①新识 工商 富豪兼并之家。如有请受者,先决一顿,然后准法科罪②。不在官当阴赎, 有能纠告者,地入纠人。各令使按覆具状闻奏。使司不纠察,与郡县官同罪。
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併潛停 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錄奏取处分。又郡县官人多有任所寄庄,言念贫弱,虑有侵损。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今所括地授田,务欲优乱百姓,不得妨夺, 有劳损。客户无使惊忧。缘酬地价值出官钱,支科之间,必资总统,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③充使都勾当④条件处置,凡在士庶,悉宜朕心。(册府元龟卷
495,计部田制天宝十一年十一月乙丑诏书)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 令驰坏,兼并之弊,有迂于汉成 哀⑤之间。(通
曲卷 2,食货典田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