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除断趾、撰“律疏”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 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版逆者死,馀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

弘献⑩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減大辟入流九十二条,減入徒者七十一条①;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千馀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③。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关问日不须追身④.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⑤,有司择“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⑥,重定格、式行之。仪凤二年⑦,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⑧四月,敕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於听事⑨之卢壁,俯仰观瞻,庶免遗忘。(通

曲卷 165,刑 3,刑制下,大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