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武德七年②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

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唐会要卷 83,租税上)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廓③,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村坊④,

① 交绝,一齐断绝。

② 赈赡,以财货相周给。

③ 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

④ 祈人,新唐书卷 111 作“祁人”,今山西祁联人。

⑤ 岐州,治所在今陕西凤翔。

⑥ 主,指李渊的妹妹同安大长公主。

⑦ 翼,王方翼。

⑧ 邺城,今河北剥 联。

⑨ 陈物,陈旧的东西。

① 安庆绪,详下文“安史之乱”节。

② 武德七年:武德,唐高祖年号;七年,公元 624 年。

③ 廓,原校注:“廓”当作“郭”。

皆有正,以司督察⑤。

四家为邻,五家⑥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马⑦。

凡天下之户,量其资 产,定为九等⑧。每定户以仲年⑨;造籍以季年⑩。

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户之两贯者,先从旁州为定,次从开(11)内,次从军府州。若俱(12)者,各从其先贯马。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①。

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②者为工;屠沽与贩者为商③。

工商之家不得预於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度其肥瘠宽狭, 以居其人。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④;老男笃疾废疾者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

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马⑤。

凡给口分田,皆从便近。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则隔县给受⑥。凡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

凡授田, 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 先无⑦后少。

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凡官人⑧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后一品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二品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

④ 村坊,原校注:旧唐志作“坊村。”

⑤ 原注: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

⑥ 原校注:旧唐志“家”作“邻”。

⑦ 原注:诸造籍起正月,毕二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钱所须,户别一钱。

⑧ 原注: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

⑨ 原注:子、卯、午、酉。

⑩ 原注:丑、长、未、戌。

① 原注: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原校注:阙恐当填以“畿外诸州不得乐住”八字。) 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② 原校注:旧唐志“贸易”作“器用”。

③ 原注: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原校注:掳白虎通“科”当作“利”)者,其织紝组紃之类非也。

④ 原注: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

⑤ 原注: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 。

⑥ 原校注:旧唐志“受”作“授”。

⑦ 原校注:旧唐志“无”作“多”。

⑧ 原校注:旧唐志“人”下有“及勋”二字。

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 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①。(大唐

六典卷 3,尚书户部)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②:)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 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③。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远公田充,愿於宽乡取者亦听。⋯⋯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 宽乡者,并听卖口分④。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輒卖买,财没不追,地远本主。

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通

典卷 2,田制下)

刘氏恕曰:“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⑤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间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唐志云: ‘口分世业之田壤而为兼并’,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范氏曰: “唐初定均田,有给田之制,盖由有在官之田也。其后给田之制不复见,盖官田益少矣。”(困学纪闻卷 16 录刘氏、范氏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