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垂拱格式
⑩ 裴弘献曾与房玄龄等建议,略谓;“今复设刖足,是为六刑”,於是除断趾法。
① 原注云:具宽恕编。
② 新唐书刑法志作“一千五百四十六条”。
③ 原注云: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临事不忒耳。他皆类此。
④ 追身,唐会要卷 40,“君上慎恤”条:(贞观七年)十二月十二诏:三品已上,犯公罪留,私罪徒,送问皆不追身。
⑤ 四年,永徽四年,即公元 653 年。
⑥ 麟德二年,即公元 665 年。
⑦ 仪凤二年,即公元 677 年。
⑧ 文明元年,即公元 684 年。
⑨ 听事,即听事,指听堂。
⑩ 同州,今陕西大荔。
则天又敕 ①裴居道、夏官尚书②岑长倩、凤阁侍郎③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弘等十余人,删改格式,加计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已来、垂拱已后认敕便於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则天自制序。其二卷,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質法理,又委其事,及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旧唐书卷 50,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