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以六条察问郡县,本为监察官性质,其官阶低于郡守。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哀帝初, 又改归旧制,不久复称为州牧。东汉初又称刺史。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 再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自三国至南北朝各州亦多置刺史,一般以都督兼任,并加将军之号,权力很大。其不加将军的, 当时称为“单车刺史”。隋初撤销郡,只有州、县两级,州的长官,除雍州称牧外,余均称刺史。此后州刺史实际上等于从前的郡太守,职权渐轻。宋制以朝臣充知州;虽仍有刺史一官,仅属虚衔,并不赴任;习惯上又与太守均用作知州的别称。清代也用作知州的别称。事实上与前代的刺史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