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行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明永乐十一年(1413 年)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八府。清雍正时,由于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更在云南、贵州等省积极推行。改土归流以后,在原土司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勇等;加强了边远地区和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也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