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稽核所

旧中国盐务机构名。北洋政府于 1913 年根据善后大借款合同设立。中央设总所,以盐务署署长兼任总办;洋员一人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权操于其手。各产盐省区设分所,各销盐省区设稽核处,其主管亦均华、洋员并用。国民党统治时期仍旧。1936 年改盐务署为盐务总局,盐务稽核所为其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