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

明初在京师和各地皆设卫所,数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大抵五千六百人称卫,一千一百二十人称千户所,一百十二人称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二(每总旗辖五十人),小旗十(每小旗辖十人)。军士有军籍,世袭为军,以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军饷的大部分由屯田收入支给。其军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户、百户。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都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 定全国为都司十七,行都司三,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千户所六十五。成祖后增都司为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千户所三百五十九。兵额总数连屯田军在内,达二百七十余万人。至明代中叶,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散亡,所存无几,又无战斗训练,仅供地主、官僚役使, 不能担任防卫,遂改用募兵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