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官名。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 以资佐理。中期以后,节度、观察等使均有判官,亦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均非正官。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