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考

明清科举制度中主持各省(包括京城)乡试的官,其职务为总阅应试人的试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将所取中的举人及其试卷奏报皇帝。明初惟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以翰林或科、部官派往。主考人数,明代为每省两人。清制各省均为一正一副,惟顺天乡试乾隆中增至正副主考三人,道光后一般为一正三副。清初主考亦有简派举人、贡生出身的,康熙以后,始限用翰林官,间用进士出身的部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