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匠

明代官府手工业中服劳役的工匠。明初工匠分为:(1)由外地调到京师的称“轮班”,籍隶各行省。每三年或一两年到京师服役三个月,轮班更替, 属工部管辖,可免全家其他科差。(2)派在本地服役的又有两种:籍隶京师的称“住坐”,每月服役十天,属内府内官监管理,留在本府杂造、织染等局服役的称“存留”。匠户世代承役,因不堪封建政府的压榨和剥削,逃亡很多。成化二十一年(1485 年)开始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嘉靖四十一年

(1562 年)普遍实行“匠班银”制,但匠户对封建政府的劳役义务仍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