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为榨取无偿劳动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造。应役者须固定户籍,以便强制服从征调。魏、晋、南北朝各代手工业者地位和佃客类似。唐有“蕃匠”;宋有“当行”。元统治者将征服异族和灭宋后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其中部分归官府、军队,称系官匠户;部分赏赐诸王贵戚。明有军、民、匠三种户籍。匠户服役分轮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种形式,世袭永充,不能脱籍,不得服官。嘉靖四十一年(1562 年)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清顺治二年(1645 年)废除匠籍,从此手工业者得到身分自由。以后各省又将向匠户征收的匠班银并入田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