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计

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仍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由州、县上至府、道、司,层层考察属员,再汇由督、抚最后考核,送呈吏部。才、守均优的称为卓异,经引见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参见“京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