钤记

旧时较低级官吏所用的印。《清会典·铸印局》:“文职佐杂,及无兼管兵马钱粮之武职官,所用木钤记,均由布政司发官匠刻给。各府州县僧道阴阳医官等钤记,亦如佐杂之例。”又受地方长官委派办事的机关或人员, 亦用钤记,率由委任者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