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品德形成的心理学理论
一、国外品德心理的研究
(一)皮亚杰“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理论
本世纪 20—30 年代初,瑞士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1896— 1980)对儿童的道德判断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出版了《儿童的道德判断》
(1932)一书。他在多年研究儿童道德认识发展问题上,把儿童的道德评价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 自我中心阶段(2—5 岁)
这一阶段的婴幼儿往往自己单独玩,很少和同伴一起玩,在游戏时,游戏规则或成人的要求对他们还没有约束力。他们自己随便游戏,只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执行游戏的规则,并不理解游戏的结果。他们各自玩着“自己的” 游戏,一点儿也不理会对方。他们各自不顾规则的规定,突然宣布自己成功了,并且拍手称快,大人在旁边看到自己的孩子这种突然高兴,往往莫明其妙。皮亚杰认为,这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行动阶段,称之为“单纯的个人规则的阶段”。这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儿童还没有产生真正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合作的关系,他们还不能把自己的事和别人的事真正区别出来。
这一阶段的儿童,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还不理解、不重视成人或周围环境对他们的要求,有时看来似乎接受了成人的指导,但往往正是他自己想要做的;有时还表现为对成人或同伴要求的不服从、执拗、甚至反抗。因此, 对待这一阶段儿童的活动不应多加干涉,而应耐心具体地进行指导。在皮亚杰看来,只有当儿童意识到游戏活动中应该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时,规则对儿童来说才能成为他的行为的准则,否则,它只是一种单纯的规则而已。
- 权威阶段(6—8 岁)
这个阶段的儿童认为应该尊敬权威和尊重年长者的命令。他们认为服从成人的命令就是正确的行为,否则就是错误的行为;听大人的话就是好孩子, 不听大人的话就是坏孩子。他们也服从周围环境对他们所规定的规则或提出的要求,并认为这些规则或要求是不能更改的,谁也不能违反的,若是违反了,就是犯了极大的错误。
皮亚杰作了一个实验,要求儿童对两难故事的情境作出判断,这个故事是:“星期日下午,妈妈疲劳了,要她的女孩和小男孩帮她料理家务。要女孩去把一叠盘子揩干,要男孩去取一些柴禾来。但是小男孩却上街去玩了。妈妈就叫女孩去做两件事。这个女孩子说了些什么呢?”皮亚杰询问了 150
个 6 至 12 岁的儿童,结果年幼的儿童大多倾向于服从权威,认为成人的命令是正确的,所以妈妈叫女孩做两件事是对的,是应该服从的。
皮亚杰和他的合作者经过大量的研究后指出,7 岁、10 岁和 13 岁是儿童的公正判断时期,分别以服从、平等和公道为特征。年幼儿童对公正概念尚不理解。他们以成人的是非为是非,他们的好坏标准取决于服从不服从,认为听话的就是好的行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就是坏的行为。他们分辨不出服从和公正,不服从和不公正之间的区别。对他们来说,公正还没有从服从中分化出来,所以年幼儿童的公正判断以服从成人为特征。这是权威阶段的特征。
在实际工作中,小学老师反映一、二年级的小学生好“告状”,就是儿童服从权威的道德观念的具体表现,因为他们遇事要找成人,尤其是让老师
来评理。由于这个阶段儿童道德观念的发展是绝对尊重和服从权威,因此, 对他们的道德教育,主要应依靠教师的具体指导,不必强求同伴之间的互助; 他们的学习和活动也主要是靠老师来合理组织,不必过分强调班集体的作用。这个阶段,教师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尤为重要。
- 中逆阶段或称平等阶段(8—10 岁)
这个阶段的儿童,不再把成人的命令看作是应该绝对服从的了,也不把道德的规则看作是不可改变的了,他们已经意识到同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谓道德行为的准则,只不过是同伴之间共同约定的、用来保障共同利益的一种社会产物。因此,规则对他们来说,只是用来协调相互之间的行动的。在规则面前同伴之间是一种“可逆关系”,我要求你遵守,我也得遵守。
同伴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制约,不可避免地产生平等观念。他们不再简单地服从成人对他们的命令,也不再满足于单纯对规则的遵守,而是要求同伴之间的平等。仍以前面妈妈叫孩子们料理家务的故事为例,他们已不像6 至 8 岁的儿童那样,认为妈妈的命令都是正确的。这时儿童则要求平等, 如认为妈妈允许一个男孩玩,而让女孩做两件事是不公平的。促进儿童公正观念从服从向平等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呢?皮亚杰认为,成人的榜样对儿童的公正观念可能会有影响。因为公正感的发展要以自律为先决条件。此外,儿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合作,也促进儿童公正观念从服从向平等发展。
由于这个阶段的儿童既不单纯服从权威,也不机械地遵守规则,他们已经认识到同伴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教师在道德教育中应注意正面引导和讲清道理,并采取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的教育措施,而避免强制、压抑或厚此薄彼。同时,从这个时期起正是培养和形成班集体和少先队集体的好时机, 也是培养儿童自治、自理能力和集体主义思想感情的好时机。
4.公正阶段(11—12 岁)
这个阶段的儿童的道德观念发展倾向公正。所谓公正就是承认真正的平等,不像前一阶段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所谓真正的平等,就是要依据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例如,皮亚杰做了一个实验:“一个假日的下午,妈妈带了她的孩子们去河边散步,四点钟,她给孩子们每人发了一个卷饼,他们各自吃着自己的卷饼,但小弟弟没有吃,不小心把卷饼掉在河里了。妈妈将怎样处理这件事?再给一个吧?哥哥他们会怎样说呢?”皮亚杰询问了 6 至 14 岁儿童,年龄小的儿童主张不应再给他了,以表示对他的惩罚;年龄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主张再给他一个卷饼,这样人人都有一个(平等);年龄大的儿童也主张再给他一个,但这是考虑到弟弟年龄小,应得到照顾,这样才公平,即公正。年龄大的儿童已能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对道德问题作出判断。他们已能用公道这一新的标准去判断是非,认识到在依据准则去判断是非时,应先考虑他人的一些具体情况,从关心和同情出发作出他们的道德判断。在皮亚杰看来,公道感是一种出于关心和同情人的真正的道德关系。因而,公道感是公正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它实质上是“一种高级的平等”。从皮亚杰的研究结果看,大多数思维发展到形式运算阶段的少年儿童,都能在他们的公正判断中持公道的态度。
关心同伴和同情他人是一切高尚道德品质的基础。很难设想,一个骗子骗走了他人的财物,他对受骗的人会有同情和关心。因此,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应针对 11—12 岁儿童的这种公正阶段的道德观念的发展,进行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
(二)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阶段论
美国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1927—1987)是皮亚杰道德认识发展理论的追随者,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它作了修改、提炼和扩充, 依据不同年龄儿童进行道德判断的思维结构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儿童道德认识发展的阶段模式。科尔伯格与皮亚杰一样,承认道德发展有一个固定的、不变的发展顺序,都是从特殊到一般,从自我中心和关心直接的事物到基于一般原则去关心他人的利益;都肯定道德判断要以一般的认识发展为基础;都强调社会相互作用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他们所不同的首先是在研究方法上。皮亚杰用编成对偶的故事与儿童谈话来研究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科尔伯格则采用 9 个道德价值上互有冲突的两难故事,让儿童和青少年在两难推论中作出是非、善恶的判断并说明理由。比如,“海因兹偷药”的故事:
“欧洲有个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一种药才能救她, 它是本城一个药剂师最近发明的镭化剂。制造这种药要花很多钱,药剂师索价还要高过成本 10 倍。他花了 200 元制造镭化剂,而这点药他竞索价 2000
元。病妇的丈夫海因兹到处向熟人借钱,总共才借到 1000 元,只够药费的一半。海因兹不得已,只好告诉药剂师,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欠。但药剂师说:‘不成!我发明此药就是为了赚钱。’海因兹走投无路在夜晚竟撬开药店的门,为妻子偷来了药。”讲完这个故事,主试就向被试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个丈夫应该这样做吗?为什么说应该?为什么说不应该?法官该不该判他的刑?为什么?等等。
科尔伯格对被试的陈述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分出 30 个不同的道德观念维度,比如是非观念、权利义务观念、责任观念、赏罚观念、道德动机与行为后果等等。根据不同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所作出的反应,科尔伯格把儿童道德发展划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
- 前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道德观念纯然是外在的或称前道德水平。儿童为了免受处罚或获得个人奖赏而顺从权威人物规定的准则。它包括两阶段:
第一阶段:惩罚和服从取向
这阶段的儿童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是好是坏及严重程度。他们服从权威或规则只是为了避免处罚。认为受赞扬的行为就是好的,受惩罚的行为就是坏的。他们没有真正的准则概念。属于这一阶段的儿童认为海因兹偷药是坏的,因为“偷药会坐牢”。即使有一些儿童支持海因兹偷药,推理性质也是同样的。如有的说:“他可以偷药,因为他不去偷药会受到小舅子的打骂。”
第二阶段:朴素的享乐主义或工具性取向
这阶段的儿童为了获得奖赏或满足个人需要而遵从准则,偶尔也包括满足他人需要的行动,他们认为如果行为者最终得益,那么为别人效劳就是对的。人际关系被看作是交易场中的低级相互对等的关系。儿童不再把规则看成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东西。他们能部分地根据行为者的意向来判断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有的孩子认为:“海因兹妻子常为他做饭、洗衣服,因此海因兹去偷药是对的。”也有的认为:“偷药是不对的。因为做生意是正当的,这样药剂师就赚不到钱了。”
科尔伯格认为大多数 9 岁以下的儿童和许多青少年犯罪,在道德认识上都属于第一级水平。
- 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儿童为了得到赞赏和表扬或维护社会秩序而服从父母、同伴、社会集体所确立的准则,或称因循水平。他们都能顺从现有的社会秩序, 而且有维持这种秩序的内在欲望;规则已被内化,自己感到是正确的。因此, 行为价值是根据遵守那些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所达到的程度。
第三阶段:好孩子取向
这一阶段的儿童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惯常的角色行为,避免非议以赢得赞赏,重视顺从和做好孩子。儿童心目中的道德行为就是取决于人的,有助于人的或为别人所赞赏的行为。他们希望保持人与人之间良好的、和谐的关系,希望被人看作是好人,要求自己不辜负父母、教师、朋友的期望,保持相互尊重、信任。这时儿童已能根据行为的动机和感情来评价行为。这个阶段的少年在读到海因兹偷药的故事时,有的说“偷药不对,好孩子是不偷的”,或强调“海因兹爱他的妻子,因为已经走投无路才去偷的,这是可原谅的”。
第四阶段:权威和社会秩序取向
这个阶段的儿童注意的中心是维护社会秩序,认为每个人应当承担社会的义务和职责。判断某一行为的好坏,要看他是否符合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在回答海因兹的问题时,一方面很同情他,但同时又认为他不应触犯法律,必须偿还药剂师的钱并去坐牢。他们认为如果人人都去违法,那社会就会混乱一片了。另有一些人认为,药剂师见死不救是不应该的, 他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科尔伯格认为大多数青少年和成人的道德推理属这级水平。3.后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特点是道德行为由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普遍的道德准则支配,道德标准已被内化为他们自己内部的道德命令了,也称原则水平。
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取向
这一阶段的道德推理具有灵活性。他们认为法律是为了使人们能和睦相处,如果法律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和民主的程序加以改变, 认为反映大多数人意愿或最大社会福利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那些按民主程序产生的、公正无私的准则是可接受的,强加于人或者损害大多数人权益的法律是不公正的,应给予拒绝。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回答海因兹的问题时,主张“应该”去偷药的人说:“当然,破窗而入店内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 但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去偷药又是可以理解的。”“认为”不应该的人说, “我知道不合法地去偷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的正当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无伤。你不能说海因兹去偷药是完全错误的,但在这种处境下也不能说他这种行为是对的。”海因兹偷药是一件不道德的事,但他的意图是善良的。
第六阶段:良心或原则取向
他们认为应运用适合各种情况的抽象的道德准则和普遍的公正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背离了一个人自选的道德标准或原则就会产生内疚或自我谴责感。在对海因兹事件的反应中,认为“应该”去偷药的人的理由是,当一个人在服队法律与拯救生命之间必须作出选择时,保全生命较之偷药就是更正确的更高的原则。主张“不应该”的人则认为,癌症患者很多、药物有限、不足以满足所有需要它的人;应该是所有的人都认为是“对”的才是正确的行为。海因兹不应从情感或法律出发去行动,而应按照一个理念上公正
的人在这一情况下该做的去做。
科尔伯格认为只有少数人在 20 岁后能达到第三级水平。
科尔伯格确定了儿童道德发展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划分不仅考虑到儿童是选择服从,还是选择需要,还要看儿童对这种选择的说明和公正性。科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的顺序是固定的,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同样的年龄达到同样的发展水平,事实上有许多人永远无法达到道德判断的最高水平。
(三)斯陶布的社会行为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斯陶布(E.Staub) 1978, 1980, 1984 年曾提出了一个社会行为理论(theoy of social behavior)来解释亲社会行为是怎样产生的。该理论把价值取向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试图形成道德行为的综合理论。
早在 60 年代,一个少妇在纽约居民区的某一街中心被戮死,当时至少有
38 个旁观者目睹这场袭击,虽然袭击者花了半个多小时,但没有一个人出来援助,甚至没有一个人打电话报告警察。这种惊人的不加干预似乎不符合社会所要提倡的人道主义和助人准则,这引起了社会有关方面的注意。
心理学家斯陶布曾假设至少有两个因素在助人中是关键性的,对困难者的设身处地设想的能力以及掌握有效地帮助别人的知识或技能。斯陶布认为这种设想如果是正确的,就应当通过训练儿童设身处地的能力和适当技能去增进儿童助人的意愿。斯陶布于是设计了五种情境:①一个儿童在隔壁房里从椅子上跌下来;②一个儿童想搬一张对他来说太重的椅子;③一个儿童因为积木被另一个孩子拿走了而很苦恼;④一个儿童正站在自行车飞驰而来的路中间;⑤一个儿童跌倒而且受伤了。并采取表演游戏法(或称角色扮演法) 和“诱导”法,用以增进儿童帮助其他处于困难中的儿童的意愿。实验研究共有四组。一组是角色扮演法,另一组是“诱导”法,第三组是同时应用两种方法,最后一组是控制组,他们做着各种和帮助行为完全无关的游戏。
在表演游戏组中,要求每两个儿童表演一种情境,其中一个儿童扮演需要帮助者,另一个儿童扮演帮助者。实验者先描述一个需要帮助的情境。于是要求扮“帮助者”的儿童即时作出所有他能想到的各种帮助的行动,接着实验者又描述一些其他需要帮助的情境,也要求如实地表演出来。最后,两个儿童交换扮演的角色,儿童自动想出的或实验者揭示的各种可能的帮助方法包括直接干涉、对受害儿童作口头上的安慰,以及喊别人来给予帮助。
诱导组和表演组活动内容一样,只是仅仅要儿童口头上讲出如何给予帮助。而后,实验者像在表演游戏组那样指出其他合适的帮助办法,并指出每种方法会对有困难的儿童产生怎样的积极效果,如使他们提高积极的情绪或减少痛苦和难受。
在表演游戏和诱导并用的一组中,儿童受到两种方法的训练。在实际做出各种帮助的活动之后,实验者还认为会对有困难的儿童产生的积极效果。为了了解各种实验方法的直接效果,每个参加实验的儿童被领到一间有
各种玩具的房间里玩耍。实验者和儿童作简短的交流后,就跑到隔壁房间中去“看一个正在那里玩的女孩子”,然后又宣称她(实验者)要离开一会儿。实验者离开后不到两分钟,被试者听到隔壁房间里发出一声很强的砰嘣声, 接着大约有 70 秒钟的痛哭声和抽泣声。实际上隔壁并没有人,痛苦的声音是由预制的录音带发出的,但从被试者看来,隔壁房间里有一个孩子,在要求帮助,而这里又没有其他人去帮忙。被试者应怎样做呢?
斯陶布把儿童的反映分成三种:假如他们跑到隔壁去帮忙,属于主动的帮助;假如他们跑去报告实验者隔壁房间里出了事情,属于自愿的报告(间接帮助);假如没有做任何努力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援助,属于没有帮助。斯陶布的实验结果表明,表演游戏组的效果最好,而且效果至少可以保
持一个星期。这说明表演游戏法既能激发儿童的移情,又能培养其助人技能, 成为儿童教育中有效的方法。而诱导法的效果并不显著,它使儿童有点“对立”,表明强使儿童“变好”的压力明显地对儿童的自由产生一些威胁,因此儿童以抗拒来反应它。①
斯陶布在进行过许多教育性实验后,指出了有新意的社会行为理论,这个理论的要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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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多数是有目的的,目的是个人追求的最终状态。目的不同, 行为方式也就不同。目的处于潜在状态时,是依其对个人的价值或重要性按层次排列的,因此也意味着它和各种信念或动机相关联。目的在内外条件的作用下,可被激活,激活的目的若是多个就可能发生冲突,并伴随着解决冲突的动机。亲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利他和不伤害别人的个人目的。斯陶布的研究发现,人的社会价值取向越强,在特定情况中助人目的被激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做出的助人行为就越多。但是,个人特征和环境也会影响目的的选择, 比如,一项研究表明②,被要求给大众做报告的被试快迟到时,不大可能帮助倒在路上需要帮助的人。因为迟到加强了他对演讲的注意,该目的正处于高度活跃的状态,它掩盖了情境引起的另一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目的激活的程度与目的的重要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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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社会行为存在着三种影响目的选择的动机源:一是作为利他的无私行为的动机源,其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是以他人为中心的;二是以规则为中心的道德取向为特征的动机源,目的在于坚持行为的规则或原则;三是移情。前两者统称为社会价值取向。具有利他取向的人目的更易于被特定情境所激活,因而更有可能产生助人行为。具有道德取向者,一般会在合乎规范或原则的情况下作出帮助,若认为对方罪有应得则不会去帮助,至少不会去伤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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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情的敏感性通常能助长助人行为。它取决于三个条件:①原始移情, 即由他人的不安所引起的情绪反应;②对他人的积极评价,即认为对方是值得同情和帮助的人;③自我概念,即对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有确切的认识,才有可能对与自己相似的人作出反应。自我概念影响移情,移情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自我到他人的延伸。缺乏精确的自我概念就难于以助人的方式扩展自我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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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机、目的转化为行动,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能力。如果一个人不感到有达成目的的可能性,不仅不会采取行动,甚至连目的也不可能被激活。有三种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①对能成功地达到目的的一般估计能力;②在特定条件下,制定行动计划产生行动指导的能力,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决策的能力;③以某种方式行动的特殊技能,比如游泳是抢救落水者的必要条件。此外,如果机会可能错过或者别人的需要
① 摘自刘范等译《发展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391-394 页,摘录有删改。
② J.M.Darley&C.D. Batson(1973) 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古城:助人行为中情境和意向的变量的研究》,
《人格和社会心理学杂志》第 27 期。
不明显时,迅速决策的能力和知觉他人需要的能力也是重要的。但是,这些都是服务于动机的,没有动机源,只有它们是不能产生利他行为的。
斯陶布的社会行为理论对助人行为的内部机制(如价值取向、目的冲突、移情、能力)作了较全面的揭示,提供了一个分析和预测亲社会行为的方法或思路。但其中有许多相互制约的具体问题仍有待研究。
(四)包若维奇的“动机圈”理论
前苏联心理学家包若维奇(Л.И.Вожовиц,1908—1981)在长期研究学生学习与纪律行为动机的过程中着重探讨了儿童“动机——需要” 的结构系统及其发展的层次,并于 1972 年发表了《论儿童动机圈的发展问题》一文,提出了动机圈(motivationalsphere)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 “人的个性特征和品质、体验和价值观、世界观和信念、榜样都依赖于人的动机和需要。因此动机—需要区能够成为中心,其余的个性特征都在它的四周形成结构。动机圈是一种复杂的构形。其中包括的一些动机不仅在内容方面各不相同,在随意性和体现性的水平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动机可以是随意的、直接呈现的和以通常的意图为中介的,还可以是有意的无意的。各种动机在谱系结构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在动机结构中有偶然的、情境性的动机, 也有稳定的、经常活动的动机。在稳定的动机中还有时常控制、压抑其他需要和意向的动机。”①
包若维奇认为,动机是需要与活动对象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分等级与依次发展的。学生的动机是在原始需要,如对外界印象的需要、认识的需要、游戏的需要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可分为学习动机(如学习兴趣、智力活动、积极性、掌握技能等)和泛社会动机(如交往,获取好评、在群体中占有一定地位等)两大类。前者与学习活动直接有关,后者反映学生同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直接影响学生道德性的发展。动机圈理论特别强调泛社会动机(尤其是道德信念、理想和世界观)在品德及人格形成中的作用,并将它和社会关系系统联系起来,这对于推动品德结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动机圈理论认为,个性(人格)是一种以“动机—需要”为中心,周围排列着各种个性品质的完整结构。个性品质是较为稳固的动机和为满足动机而掌握的行为方式的统一体。任何一种品质(如勤奋、正直、诚实、组织性等)都是完整个性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形成中的“动机—需要”来说明的。人的个性倾向、道德面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领整个动机圈的占优势的、具有随意性的动机,其最高发展形式是青少年开始形成的能使人变得更加自觉主动的信念与理想。由于新需要的产生可以导致新品质的形成,故他们主张德育首先是需要的培养,而从少年时期开始加强集体主义、道德理想、道德信念和世界观的培养尤为重要。①
对儿童的动机,西方心理学家也进行过许多研究,包若维奇的活动—动机圈的理论与西方动机理论之根本不同点,在于对产生动机的原因和动机发展的动力的解释上。西方研究者一般从人本主义哲学立场出发,认为人的需要是产生动机与推动它发展的根本动力,轻视人的活动作用。包若维奇则认
① A.B.彼得罗夫斯基主编、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心理学教研室译《年龄与教育心理学》(1980)第 300—311
页。
① 章志光编著《学生品德形成新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452—953 页。
为,人的需要固然是产生动机的原因,但需要是在活动中产生的。人在环境中活动,就如同地球在太阳系中运转。不能把人看作动机产生的本源,就像不能把地球看作太阳系的中心一样。是活动的改变导致了动机需要的改变, 而不是相反。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