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来历

青少年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制订的法则,源于美国。1899 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针对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的问题,考虑青少年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制订了世界上第 1 部青少年法则。此后,一些西欧国家立刻效仿。英

国于 1908 年制订了《儿童法》,并建立了少年法院;比利时于 1921 年制订

了《儿童保护法》;法国于 1921 年建立了青少年法院,并颁布了《青少年保

护观察法》;德国于 1923 年制订了《少年法院法》;瑞典于 1924 年制订了

《儿童福利法》;荷兰于 1929 年制订了《少年法》。美国至今已在各州建立

了单独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的青少年法院。所有 50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

颁布了青少年法院组织法。日本于 1922 年即制订了少年法。战后先后 4 次修订,使之完善。前联邦德国战后除重新颁布《青少年刑法》之外,制订了青少年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