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我国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省辖市设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设人民检察院。在特定组织系统设置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机构。其主要职权是:(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刑诉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4)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依法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实行监督。(7)依法对行政法规的实施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