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有关知识
一、居民身份证的使用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二、居民身份证的领换
(一)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 3 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三)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四)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 3 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五)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六)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七)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挽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八)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九)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 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
(十)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
(十一)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十二)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三、身份证上的编号
身份证上的数字编号,共有 15 位。从左到右,开头 6 位数字,属行政区划代码,按层次每两位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旗、镇、区)的名称。例如,头六位数字为 420107,则 42、01 和 07 分别代表湖北省、武汉市和青山区。编号的第七位到第十二位,属出生
日期号码,表示本人出生的年月日。例如,出生于 1963 年 10 月 1 日,这个数字便是 631001。第 13—15 位属分配顺序代码。
如第 15 位的这个数字,男性用单数,女性用双数表示。此外,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末尾以 996、 997、 998 和 999 这四个号为百岁以上老人的特殊规定编号,它们不再分配给其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