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 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