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法律概念错误

  1. 乱用“罪犯”一词。案件终审并作了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称被告为“罪犯”。终审前,只能写作“人犯”、“案犯”、“犯罪分子”、“作案分子”、“歹徒”、“凶手”等。

  2. 合同标的金额不能称“价值”多少。“标的”是合同中的常用的术语。

  3. “公判”与“宣判”不是一回事,如县法院在其所在地召开群众大会处决罪犯,只能叫“宣判大会”、而不宜叫“公判大会”(公判即公开审判), 而县法院对死刑犯没有判决权。

  4. “缓刑”与“缓期执行”不能混用。缓刑只适用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只适用于死刑犯。

  5. “前科犯”的叫法有误。不应把刑满释放人员叫做“前科犯”,释放后不再是犯人。需要表明其历史身份时,可用“有前科”。

  6. 对劳教人员不能称为“人犯”,更不能写作“罪犯”。释放后也不能算“有前科”。

  7. 不要使用“犯罪团伙”、“流氓团伙”。“团伙”一词不准确,容易扩大化,可以用“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