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本书是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在本书的下篇中,洛克从自然状态着手,阐述了自然法、社会契约等理论,建立起自然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洛克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首先,国家应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其次,已经公布的法律必须执行,不执行的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凭其权威及

优越地位,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第四,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执法的灵活性,如对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就应依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此外,洛克在本书中论述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的思想。本书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显著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