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权委员会

该委员会 1946 年创建,至 1979 年成员国发展为 43 个。成员国按地区分

配:非洲 11 国;拉美 8 国;西欧和其他国家 10 国;东欧和社会主义国家 5 国。成员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我国已参加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个人和团体对侵犯人权的审诉,并建立了受理程序和相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