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法院

亦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 年在荷兰海牙成立。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组织和执行任务。国际法院由 15

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任期 9 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些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被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全体法官选举,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职权主要有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其诉讼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两部分。书面程序是指以诉状、辩诉状等书状送达法院和各当事国。口述程序是指法院听取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及辅助人的陈述。审讯一般是公开进行。法院判决由出席法官过半数票决定,并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国际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不得上诉。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件有约束力。如果诉讼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判决,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