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蒙古法典
《大扎撒》。13 世纪蒙古法典。1206 年前后,成吉思汉以自己的意旨颁布了一些规范部族成员及属下行为的法规,类似“诏书”、“训戒”形式, 具有法令性质,是用畏兀儿字书写的,命其次子察合台监督实施。13 世纪末, 各汗国相继成立独立的国家后,各自订立法典,《大扎撒》遂失去效力。据15 世纪埃及籍阿拉伯学者马克里济所记录的阿卜嘎济阿哈默德在巴格达回教学院所见到的《扎撒》条文约四十条。
《青册》。成吉思汗时代的一本判例汇编。据《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对他说“如今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罚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断着。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失吉忽秃忽用畏兀儿字将断了的事记在《青册》上,现已失传。
《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14 世纪的法典,共 60 卷,记载了元英宗前的典章制度。前言称于大德七年(1303 年)将“中统以至今日所定格例编集成书,颁行天下”。
《阿勒坦汗法典》。16 世纪阿勒坦汗制定的通行于东起辽东、西至卫拉特、青海、西藏的蒙古地方法典。这部法典现藏于英国利物浦博物馆,是用“西拉体”藏文译写的。1975 年在蒙古人民共和国科学院通讯上被译成蒙文。法典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刑法,第三部分关于抗灾
保畜的规定,约 115 五条。
《白桦法典》。17 世纪蒙古地方法典。1970 年以帕尔莱为首的“苏蒙考古学调查队”在蒙古肯特山麓的佛塔中发现的一批书写在白桦树皮上的法律文书。针对蒙古地区分裂的局面,常有若干临近的诺颜集会制定共同遵守的法规,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发展生产。《白桦法典》包括了十八个小法典。
《卫拉特法典》。17 世纪通行于整个蒙古地区的法典。1604 年以土谢图汗为首的 44 个诺颜聚会制定的法典。俄国戈尔通斯基从移牧到伏尔加河下游的土尔扈特部中发现的一个蒙文抄本,1880 年发表。
《喀尔喀吉鲁姆》。18 世纪蒙土地方法典。收集了自康熙四十八年(1709 年)的《三和硕大法典》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期间的反映喀尔喀法令、判例的一个汇编本,大致分为十九篇。
《蒙古律例》。十八世纪,清政府专用于蒙古地区的地方法规。乾隆六年(1741 年)颁行,共二百另九条,有汉、蒙、满三种文字刊本。乾隆汉文版本现藏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理藩院则例》。十九世纪初清政府专用于蒙古地区的特别法规。理藩院和世泰主持修订《蒙古律例》。嘉庆二十年十二月(1815 年)汉文本告成。嘉庆二十二年(1817 年)满、蒙文也相继译成。道光年间又三次续修,成六十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