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来历

国际社会对成立国际法院的构想,主要是用以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1899 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据此公约于 1900 年创立的常设仲裁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曾起过重要作用。

在常设仲裁院无法满足法律解决争端的要求时,于是产生了创建国际法院的设想。在国际联盟的努力下,终于在 1992 年 2 月 15 日于荷兰海牙和平

宫成立了名叫“常设国际法院”的机构。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它审理了 65

起案件,作出过 29 个判决,发表了 27 项咨询意见,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次大战后,国际联盟被解散,常设国际法院也难以存在。后来,在成立联合国组织的同时,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机构——联合国国际法院,它实际上是常设国际法院的继续。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其主要的司法机关。所以称“主要司法机关”,是因为除它以外,联合国大会还可就某些国际争端或特定目的成立特别或专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