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仲裁制度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根据 1965 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而设立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中心设在华盛顿。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间投资争议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以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通。至 1987 年 6 月,已有成员国 87 个。该中心属世界银行的国际性独立机构,它享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完成任务时,在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中心本身不直接处理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和组成的仲裁庭来处理。适用法律可由当事人合意选择或适用争议一方缔约国法律以及国际原则。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国家的法院予以协助强制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法院。是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成员由国际商人理事会根据各会员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二年,总部设在巴黎。其仲裁员审理案件程序遵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仲裁庭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可据此向有关国家的法院请求协助执行。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 1917 年,是斯德哥尔摩商会处理仲裁事务的独立机构。该院设有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任期为三年的三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它虽属国家性仲裁机构,但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其公正仲裁在国际上享有很高声望,故成为各国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该院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据此向有关国家请求强制执行。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民间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 1926 年,总部设在

纽约,在全国 24 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拥有仲裁员 6 万多人。该仲裁协会受理全美及外国各种当事人提交的争议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若适用法律未确定,则仲裁庭可以指定适用法庭地方法即仲裁地国或州的法律。该仲裁协会制定了著名的《商事仲裁规则》。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 1892 年,它以海事仲裁闻名于世。该院可以

受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不受国家限制。1918 年该院又设立了“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由来自 30 多个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 以供当事人选择。该仲裁院所作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仍受英国法院的影响, 即法院有权根据一定的条件审查仲裁院已作出的裁决。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 1911 年,由于瑞士的中立国地位,其公正仲裁较易为各国当事人接受,从而使该院逐渐成为处理国际民商纠纷的一个重要中心,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具有相当的地位。在仲裁过程中严格按照

《苏黎世仲裁规则》行事。其裁决具有终局裁决效力,当事人可据此向有关国家的法院请求协助强制执行。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成立于 1950 年,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其主持

的仲裁,按 1971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进行。该协会与国际上

20 几个仲裁机构均有联系,签有双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