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维尔德洛夫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7 年十月革命后,列宁亲自领导创立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一系列法
律、法令。1918 年 7 月 10 日,由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苏俄宪法》。
《苏俄宪法》是以斯维尔德洛夫(1885—1919 年)为主席的立法起草委员会草拟的。斯维尔德洛夫出身于工人家庭,坚毅、忠诚,有出色的组织才能,列宁称他是“非凡的天才组织家”。1905—1907 年俄国革命时期,他在乌拉尔担任党的领导工作,几次遭到逮捕和流放,始终坚贞不屈。1912 年当选中央委员,十月革命后当选为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1919 年因病去世。
《苏俄宪法》的首篇是《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其余各篇为总纲、政府机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国徽和国旗。宪法宣布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并规定了政权目的、自治和联邦的原则、公民权利义务等。
《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不仅对于摧毁沙俄国家机器、法律制度,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作用,而且为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