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作为单行法规而独立存在的公司法在有的国家又被称为公司法令,或叫公司条例。目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数量日益增多。在美国,每个州都有独自的公司法,由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尽管本身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德国的公司法(主要指前联邦德国公司法)主要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它颁布了两套公司法,一为股份有限公司法是 1965 年颁布的,至今已修正多次;另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法(1982 年颁布)。另外,在德国民法典中还有公司法的某些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英国的公司法始定于 1825 年,以后历经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终于形成

了著名的《 1948 年公司法》。它是在把过去历年的公司法加以整理、修改

而成,计 462 条,此后, 1967 年又对《1948 年公司法》加以补充,形成

《1967 年公司法》。英国现今有效的公司法系指 1948 年公司法和 1967 年及

1976 年的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必须一律先由发起人进行组织、登记。经登记机关发给设立证明书后,公司成为法人,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公司才能成立。登记后如果是私公司,即可开始营业;如果为公公司,还需要进行营业登记, 取得营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

英国公司的设立,必须订立章程,同时章程必须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规定,章程要有普通章程和基本章程。普通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内部组织。包括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组织等等。基本章程是对公司必要事项的规定,如公司的名称和种类、所在地、公司的营业种类、股东的责任、资本数额、各股东负担的资本额以及股东的签名等。

法国的公司法也是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法国在中世纪就出现了公司, 在 17 世纪,有皇家股份公司,18 世纪有私人股份公司。1856 年的法律对股分公司作了严格的规定,1863 年的一项法律容许不经授权即可建立有限公司,此法律适用了将近一个世纪。1966 年 7 月 24 日法国通过了工商业公司

法,1973 年 3 月 23 日又通过商业公司条例。后几经修改与补充,法国现行的公司法实际上有上述两个单行法规,一个是工商业公司法,另一个是工商业公司条例。

此外,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还有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

另一类国家的公司法的形式是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的。

意大利的公司法是包含在民法典之中;瑞士公司法则包含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在商法典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