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系统

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采取陪审制(除某些基层法院外)。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 9 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和专

门法院。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 3 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