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共和时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 454 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同意成立十人委员会,负责法典的编纂。传说委员们前往希腊考察法制,回国后于公元前 451 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平民不满意法律的内容,

十人委员会于公元前 450 年进行改组,又补充制定了两表,遂成有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规定的事项是;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 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与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后五表之补充。可见,《十二铜表法》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诉讼制度、土地房产的占有、债权债务关系、家庭关系、宗教等方面,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该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如奴隶盗窃处死刑,自由人盗窃则沦为奴隶;放火者或践踏别人田地者均处死刑。对债务奴役制度的规定也比较严酷,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将其出卖为奴。不过对高利贷活动是限制的,如固定年息最高为 8.33%。对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可以有 30 天宽限期,监禁时不得使其挨饿。对加害他人身体或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规定折断四肢之一者,如未能达成和解,被害人有进行同等报复的权利。《十二铜表法》家父权规定, 父亲可以出卖子女抵债,超过三次,子女才脱离父权。子女在家庭中无独立地位,不能处分财产,如有所得,亦归父亲所有。《十二铜表法》最早规定了遗嘱继承,规定法定继承人,首先是子女和妻子,第二顺序为兄弟姊妹, 第三顺序为父亲亲属。

《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平民对贵族斗争的胜利。因为在此之前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立法和司法权力由贵族垄断,解释权亦垄断在贵族法官手中。颁布成文法后,定罪量刑须以条文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权力有所限制。该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些基本规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查士丁尼皇帝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