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公司法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以重农抑商的政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可能刺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历史进入 20 世纪初期, 清王朝先后采取一系列奖励工商实业的政策,如劝办商会、发展公司等,试图改变落后的经济,以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正是这种温床和土壤,孕育了第一个公司法——《公司律》在东方封建大国的诞生。
《公司律》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 年 1 月)由清政府正式颁行。它是“商部奏定”的《商律》中的第二部分。该法共 131 条,分列于 11 节内, 即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查帐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帐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例”。上述诸节,详细规定了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方法和经营管理办法等事宜。“凡凑集
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公司分为四种:(1)合资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共取一个名号者”;(2)合资有限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声明以所集资本为限者”;(3)股份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者”;(4)股份有限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声的资本若干,以此为限”。
制订《公司律》在旧中国无先例可寻,因而基本上是对外国(主要是德、日等国)的抄袭,体例上亦属德国法系。所以这部公司法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制订《公司律》本身,在当时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因而具有某些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