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我国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国家设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人民法院,地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设中级人民法院,县、市、自治县、区设(基层)人民法院。在特定部门设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行政法庭、审判委员会等部门。审理案件时组成合议庭。主要职权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 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保障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除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审判权,禁止私设公堂,非法审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