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来历

破产法的主旨在于对丧失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有条理的公正的清算。现代破产法包括各种安排和整顿,使陷入财务困难的资产避免清算的司法程序。何以有破产法?溯其源,人类产生了债的关系,便产生破产制度的基础。最初,债务人是以身为其债务担保的,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终身奴役债务人。3700 多年前,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第 1 次对债的履行做了法律的规定。如第 96 条规定:自由民向商人借了谷或银,而无谷或银还债时,如果有动产,可以在证人面前将他所拥有的任何东西还给商人。第 56 条规定:自由民借了商人的钱而无物可还时,可将自己果园中的枣子摘下,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商人的本息,园中剩余的枣子仍归债务人所有。这即最早的破产制度。2000 多年前,罗马法中的一些条款中对不能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承认债务之后,或法庭作出有关的判决之后,可以有 30 天的法定宽限期,期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有权拘捕债务人,并将他押上法庭,申请执行。并在《补充条例》中规定:“凡购买牲口不付钱,租用牲口不付租金者,债权人有权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这些规定对后来各国破产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破产制度最早作为法典出现的是 1789 年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其中第 3 卷即为破产法。1855 年德国颁布了《普鲁士破产法》,1883 年意大利颁布了破产法。而后,破产法在欧洲盛行。但这时的破产法还局限于商人破产的范围。现代破产法不仅适用于商人,而且也适用于非商人,是以 1967 年法国改革破产法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