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系统

设立 6 种法院,即宪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

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 5 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织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宪法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 的权限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 4 级,即联邦最高法院、

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劳工法院分 3 级,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行政法院分 3 级,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社会法院分 3 级,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财政法院分 2 级,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