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小史

所得税是对各种形式的所得,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进行课征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1799 年,英法战争时,为了应付战争费用的需要,当时的英国首相皮特在发行巨额公债的同时,首创所得税。但这只属于临时课征的战争税。1802 年,随战争停止而停征。1803 年,又随战争复起而恢复,直至 1815 年战争结束再次废止。

当时的所得税税率是按个人总所得的 10%课征的,年所得 60 英镑以下者免征。

所得税所以在英国由原来临时性征收的战争税发展成为恒久性的国家税收,有其经济和社会背景。十八世纪后期,发生于英国的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经济发达的国家,伦敦也因之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度增长,所有这些,客观上都为建立所得税提供了良好的条件。1842 年,皮尔爵士根据 1806 年的所得税法得出所得税立法,使之成为恒久性的国家税收。

此后,英国的所得税又经历了多次改革。第一次是 1909 年,英国首相劳

合·乔治提出征收超额税,规定对年所得超过 5000 英镑者征收超额税。这是

英国所得税史上划时代的改革。第二次是 1918 年,将 1842 年以来的复杂税收加以整理,主要内容有:轻课勤劳所得,免除或轻课小所得,轻课配偶所得,宽免与扣除用于抚养儿童及亲属的部分。这两次改革,使英国所得税的负担渐趋公平。第三次改革是 1929 年,将当时的超额税改为附加税。1973 年,又进行了第四次改革,将原来的普通所得税与附加税合并为统一所得税, 统一按累进税率计征。

从 1842—1973 年的 130 年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虽有升有降,但总的趋势仍是大幅度上升。十九世纪,税率仅在 3%—6%之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上升到 30%。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又上升到 50%。其后由于采用高度累进税制,税率在 34%—83%,甚至对高收入的投资所得还要加征 10%—15

%,使 1976—1977 年最高税率曾高达 98%。

英国的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其收入增长很快,1976 年已达 170.14 亿英镑,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 52.42%,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 50.37%。

美国是近代工商业和货币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其实行联邦所得税的条件早已具备。但因受宪法的限制,起步迟于英国。1861 年,由于南北战争的费用需要,经国会通过,在战时开征所得税。规定对年所得在 800 美元以上的,征收 3%的个人所得税。1862 年又规定,年所得在 1000 美元以上的,税率调整为 5%。尽管当时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很低,累进度有限,但对筹措战争经费起了重要作用。1866 年,其收入已达 7300 万美元。

随着战争的结束,有人以美国宪法“直接税必须按各州人口平均分摊” 为由,指责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违宪”的做法。1872 年,实施了 11 年的个人所得税终于被废止。

1893 年,美国为了弥补降低关税而造成的财政减收缺口,在克利夫兰总统的敦促下,国会开始讨论实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894 年,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年收入所得超过 4000 美元的,征收 2%的个人所得税。但新税一出台,即被认为是一种阶级税,而遭到反对,被宣布为“违宪”而废止。

1913 年 5 月,美国公布了第 16 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会有权对从任何来源的所得课证税收,而不必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也不必考虑按人口进行计算”的条款。同年年底,在威尔逊总统的干预下,国会通过了修正宪法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在 3000 美元以下的免税;3000—

20000 美元的部分税率为 1%;年所得超过 20000 美元的部分,加征 1%—6

%的附加所得税;年所得超过 500000 美元的,税率为 7%。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至今,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改革,税率不断提高,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1944—1945 年),最高税率曾达到 94%(实际税率90%)。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政府实施减税计划时,最高税率降低到 70%, 最低税率降至 14%。八十年代里,里根政府又提出新的税收方案,进一步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低到 35%。

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税收制度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其收入占联邦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年来已达 50%左右(不包括社会保险税)。1985 年,纳税人数已达 9670 万人。

我国的所得税始于清末,民国成立后,几经修订,至 1943 年正式公布所得税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开征利息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1959 年停征。1950 年公布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未开征。直至 1980 年起,因对外开放政策需要才又开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美国最早开征。 1909 年美国联邦委员会制订公司税法, 规定了统一所得课税的标准。这个税法得到了最高法院裁决,认为:“以公司净所得作为纳税对象是合理的。”1913 年的宪法修正案又扫清了对公司净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障碍。1913 年至 1941 年的 28 年中,有 17 年公司所得税

比个人所得税在联邦财政收入中占有更大的比重。从 1941 年至 1967 年公司

所得税才退居第二位,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第二大支柱。从 1968 年开始,公司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又被社会保险税所超过。1976 年公司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到 14%,1982 年再降到 7%。尽管如此,1982 年公司所得税总额仍达 492 亿美元。

英国的公司所得税远远晚于个人所得税。到 1947 年才出现以公司利润为课税对象的公司税。即以其利润缴纳 40%的比例税。股东则就其所得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把公司与其股东纳税义务完全分开。

我国对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据其所得课征的所得税,是于 1950 年开征的。1958 年以前,属于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 年税制改革以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