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来历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这一形式源于周。2000 多年前,西周的“地官”中就设有“调人”,专事谐和百姓纷争,以后历代进行继续沿袭并发展了这种做法。我国今天的调解制度,是在借鉴古代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采用新的形式并赋予新内容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苏区建立了调解制度。有的由公民选举组成“乡村公断处”、“调解委员会”;有的在基层政权中设置“群众纠纷问题裁判员”。1954 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在城乡基层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遵循依法、自愿、不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使人民调解上升为一种法定制度。1955 年底,我国约有 70%的乡村、街道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队伍达 1 百万人。1982 年 3 月颁布的民诉法,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

基本原则;同年 12 月,人民调解制度写进了我国的新宪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