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论》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 G·S·贝克尔的代表作。集中反映了贝克尔的犯罪经济学理论。从 1986 年起,贝克尔将他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他认为犯罪行为也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是一个人经过了解仔细地衡量犯罪预期所得和犯罪成本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在经济学上,效用可以以金钱为单位进行衡量,所以犯罪的预期收入可以和犯罪成本相比较。犯罪成本包括从事犯罪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金钱,被惩罚的风险,被惩罚的程度等,我们可以制造许多增加犯罪成本的条件如提高被惩罚的概率,加固可能受侵害的部位,使盗窃的财物不易销赃等等,来预防和控制犯罪。贝克尔提出的上述犯罪学观点,对当代犯罪学和刑事决策有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 如果说犯罪行为是一个人在衡量了利弊后做出的理性选择,那么预防犯罪就该在减少犯罪的“得”和增加犯罪的“失”两个方面下功夫。这一观点现已普遍被国际上所采纳。其二,对于西方各国流行的刑事司法中的“轻刑”潮流是一种有利的抑制和批判。使这些国家认识到,必须给犯罪分子以足够的惩罚,才能增加犯罪成本,抑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