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性质的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四个特征,(1)要得到各国的公认;(2)要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领域;(3)是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其他原则或规则是由此而派生或引伸出来的。(4)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一般政治性或其他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权;(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6)民族自决;(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8)忠实履行国际义务。
可以看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就是我国一贯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世界人民反对霸权主义、雏护世界和平的行动纲领。它不仅适用于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项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属性,是最高权威。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独立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领土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要素和必要条件之一。有了领土,国家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主权;丧失了领土或部分领土被侵犯,国家的主权就遭到破坏。所以,这一项原则是国际社会互相尊重的前提,是其他四项原则的基础。
所谓互不侵犯,是指禁止侵略,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非法使用武力、武力威胁或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所谓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每一国均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他国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干预;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旨在推翻另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等活动,也不得插手或干预另一国的内争。这一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引伸出来的。
所谓平等互利,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上一律平等,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中不容许要求任何特权,不容许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或榨取他国为目的,而只能是对双方相互有利。只有平等才能互利。
和平共处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各国应和平友好相处,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并应和平地解决争端。
民族自决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互不侵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从条约必须遵守这一习惯法发展而来,是国际法的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