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伦威尔与英吉利法系

17 世纪中叶,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人物是克伦威尔(1599—1658 年)。他在 1642—1648 年两次内战中,先后统率铁骑军和新模范军战胜王党的军队:1648 年清洗了国会中的长老派势力; 1649 年 1 月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宣布成立共和国。与此同时,他残酷镇压民主运动和爱尔兰民族起义。1653 年他自任“护国主”,并制定了一个用以巩固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政府约法》。

由于以克伦威尔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新贵族集团的不彻底性,在克伦威尔死后,一度恢复王权。最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确立君主立宪制而告终。

这种妥协性反映在法律上则是保留了革命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分类,只是赋予了资产阶级的内容。与此相联系的,是没有编纂成文法典,而是由无数议会法令、条例、判例等组成。这种特点一直延续至今。据统计,判例竟达到 1800 卷,真是浩如烟海。

19 世纪以来,英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日趋完备。随着殖民地的扩大,其影响波及亚、非、拉广大地区。由于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德、西班牙等法律制度不同,因而形成了西欧的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英吉利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