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关于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今年 1 月,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了一封奇怪的信,一位匿名医生在信内
说,他已按病人的口头简单要求“让生命结束”,而杀死了一个 20 岁的患癌症的女病人。这触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并将吵闹到今年秋天加利福尼亚人对一条安乐死的法律进行表决为止。这封信也许是为了挑起论战而写的,不一定是事实。但即使是最拥护安乐死的人也不会支持写信者的行为。
然而,医疗上这些怪异事件正象可怕的例行公事,在美国、英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继续发生着。常常会听到医生私下说。他们有时故意致病人死亡, 而且知道其他医生也在这样干。自愿的安乐死既是一种禁律,医生就私下作出决定,于是,一个病人就在夜晚被注射某种药物杀死了。
许多人已承认,用高超的医疗技术来延长病人死亡的剧烈痛苦是悲哀的。不符合人类尊严的,也是可怕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医生对垂危病人不抢救而让他死去,已被人接受和理解。美国大部分州实行一种“生前遗嘱” 立法,规定医生如对那些自愿不要延长生命的病人不予抢救,可免受控告。但对主动安乐死即杀害,却依然有极大争论。
许多在战场上为临终的受苦者治疗的医生认为,只有吹毛求疵者和神经病人才要求在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之间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宗教认为死亡的时间是上帝指定的,没有任何人可将别人的生命时钟倒拨。但是如果病人拥护安乐死,那么宗教上的反对意见为什么一定要强加于病人。另一种提忧是,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一个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这就要取决于社会意见。曾经以高度英雄气概抵住要他们参加纳粹医学迫害的荷兰医生,现在却在为安乐死立法作准备。
相反,在德国,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不可能出现任何形式的合法的安乐死,由于过去可怕的暗影,反对太猛烈了。在有意志自由传统的国家,制定一些有限的安乐死法规,似乎不会引起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