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一些国家对结社的法律规定

  1. 凡从事政治、军事活动的组织必须登记。美国在 1948 年 6 月通过了某些团体登记的有关法律(列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凡民间的政治、军事组织,凡以武力、暴力、军事手段或以这类手段威胁政府,企图建立、控制、占领或推翻政府或其附属机构为目的的组织,都必须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组织名称、通讯处;官员的姓名、住址、制服、微章

等标记的样式;组织的目的、手段、参加组织资格;集会时间。地点、财产、收入的取得办法及赞助人的身份;出版物样本;拥有的火器及其出厂年号等等。凡违反者,处 10000 美元以下罚金或 5 年监禁,也可两者并罚;有意谎

报或隐瞒情节者,处 2000 美元以下罚金或 5 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日本法律曾规定,政治性结社应在结社组织之日起 3 日内将社名、社则、办公地点及组织人姓名等,向办公地点所在地的警察署报告,违者处以罚金, 报告不实者处以罚金。

美国还在 1950 年 9 月通过国内安全法,专门对付共产党活动。除上面已规定的政治、军事结社的登记外,还必须对一般成员作详细登记,并向政府提供年度报告,经济帐目。此外,凡向上述组织提供资金、劳务者,均被认为是犯罪。

  1. 禁止秘密结社。美国最高法院于 1961 年判处了“司盖尔斯案”。司

盖尔斯组织秘密党校,宣传武力夺取政权,因而获罪,被判处监禁 6 年。这一判例对以后的判决仍发生影响。

法国刑法规定,解散非法结社,并对首领处以罚金。

德国刑法规定,参与秘密结社的,处一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下的惩役。

日本规定对结社不申请或申请不实的秘密结社,都要处以罚金或徒刑。意大利 1947 年制定的宪法中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

权利,但秘密团体或军事组织属被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