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67 年 7 月 14 日,51 个国家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共同签

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公约”)。这是继 1883 年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 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在国际知识

产权保护方面较为重要的公约。“公约”经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 10 个会员

国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国际同盟 7 个成员国的批准,于 1970 年 4 月 26 日

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告正式成立。它的前身是 1893 年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联合局。1974 年 12 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按照“公约”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积极与各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各国在执行各种国际协定方面的行政合作。主要活动包括:鼓励在知识产权方面签订新的盟约; 协调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法律及技术方面的援助;收集并传播有关技术情报;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4 个机构。大会由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国际同盟的成员国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和技术规定等。协调委员会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议定大会的议程草案。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总干事兼任负责人,主要职责是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执行和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

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国成员国以及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或知识产权组织的缔约国均可申请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知识,中国于 1980 年 3 月正式加入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