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哪些收入应当纳税,如何计税

税法中所说的收入,包括现金的收入、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类收入。其中实物、有价证券和外币收入,要折合人民币计税。现行税法规定,公民的以下八类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1. 工资、薪金收入:指公民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收入。

  2. 承包、转包收入:指公民对国营、集体、联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承包、转包、承担取得的个人收入。

  3. 劳务报酬收入:指公民独立从事各种科学、技术、教育、医学、法律、

文艺等劳务活动取得的个人报酬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指公民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

不动产的收入。

以上四类收入按月合并为统合收入后就超过 400 元的部分(以六类地区

为例)按 5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月收入超过 400 元至 500 元部分,税率为

20%;超过 500 至 600 的部分,税率为 30%;超过 600 至 700 元的部分,税

率为 40%;超过 700 至 800 元的部分,税率为 50%,超过 800 元的部分,税率为 60%。

  1.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

  2. 投稿、翻译收入。

以上两类收入按次计税:每次收入不满 4000 元的,扣除费用 800 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 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 20%的比例税率划税。

  1. 利息、股息、纪利收入。就每次收入按 20%的比例税率计税。

  2.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另外,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要按 4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