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

即指负责国家治安管理的专门机关,又指在这一机关工作负有国家治安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它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前者解决对谁民主,对谁专政的问题,后者是依法行使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它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性质。在西方,其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行政”。中国到了宋代开始把“警”“察”二字连用,具有侦察和缉拿之意。作为统治阶级实行镇压与统治的暴力工具,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它产生之后,长期与国家行政机构混为一体。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它适应资产阶级“以法治国”的需要,才作为一个行政武装力量从国家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它与军队都具有武装性质,但它偏重于为国家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