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指导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5 年 2 月 7 日,英国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香港法案》。这个法案规

定:从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英国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即告结束。3 月 28 日, 英国上议院又三读通过《香港法案》。4 月 7 日,英国女王在这个法案上签字,遂使之成为一项法律。4 月 10 日,中国的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批准了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三个附件。5 月 27 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驻华大使伊文思,各自代表本国政府交换了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三个附件的批准书,并签署了互换批准书的证书。从此以后,香港进入了过渡时期。

进入过渡期以后,中国在香港问题上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一历史性文件,将把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中国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具有最大程度上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功管理,提供完整的规范和依据,增强“港人冶港”的信心,保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首先因为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属于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更重要的是, 它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它为立法基础,不得与之相抵触。

从 1985 年 7 月至 1990 年 2 月,经过 4 年零 8 个月的辛勤劳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在这一过程中,邓小平自始至终给予关怀,做了重要的原则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