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宜粗不宜细”

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后,中国政府开始研究如何组织起草香港基本法。首先是如何组成起草班子,要不要港人直接参与?中国领导层和有关部门经过研究,决定邀请港人代表参加起草班子。1985 年 4 月 10 日,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1985 年 6 月 18 日,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规定该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 36

人,香港委员 23 人。

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十分重视港人参加起草基本法。在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前,彭真委员长亲自向各委员颁发聘书,仪式空前隆重。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于 1985 年

12 月 18 日在港正式成立。姬鹏飞以草委会主任身份,在会上作了讲话。咨

委会成员共 180 名,包括了工商、金融、地产、司法、专业、教育、传媒、劳工、公务员、政见团体、学生、社会服务、街坊、社区、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及少数外籍人士,安子介在《关于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立经过的报告》中称它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

香港基本法的起草班子和咨询组织建立起来后,基本法就真正进入了起草阶段。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首要原则是什么呢?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基本法不宜大细。宜粗不宜细,原则一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正是按照他的这一原则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议进行的。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以内地为主、吸引广大港人参与的方式运作的。由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的内政,因此理论上英国是不得参与的。但是,从某些实际需要考虑,中国政府并没有排斥英国对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间接参与。英国政府实际上始终参与了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外交途径—

—两国外交部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多数问题,他们在北京接触;部分问题, 他们与新华社香港分社沟通。港英政府通过草委会的香港委员了解情况,他们不仅找任职于港府的人士,有几位没有政府职位的,也经常被找去询问会议情况。

基本法起草过程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 1985 年 7 月 1 日草委会第一次全会到 1986 年 4 月,确定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基本法的结构等。在草委会第一次全会上,决定把基本法起草工作分五步走,即半年规划;两年写出第一个草案讨论稿; 再用一年左右讨论修订,写出第二个草案讨论稿;然后再广泛征询各方面和香港各界同胞的意见,修订完成最后一稿; 1990 年上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从这个设想来看,基本法的起草是非常周密,也是十分民主的。

1985 年下半年,草委会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询香港各界同胞对基本法的设想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基本法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划分专题,为下一步进行具体起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年 4 月 18—22 日,草委会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三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专题小组的决定》。基本法结构(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 10 章正式条文内容。草委会工作规则计 8 条,分别就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专题小组和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对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分别做了规定。第三个文件规定草委会下设 5 个专题小组,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包括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解释、修改);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 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包括区旗、区徽)。专题小组的任务是对草委会交办的有关基本法的专题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井提出报告和方案。这三个文件的通过,标志着基本法起草第一阶段工作的完成。

第二阶段,从 1986 年 5 月至 1988 年 4 月,用了两年时间按照大纲起草出基本法草案第一稿。两年内,开了 5 次全体会议,5 个专题小组开了几十

次会。部分内地起草委员会委员第五次全会时,基本法序言和各章条文草稿已大体拟出井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因此,会议责成秘书处将经各专题小组修改后的各章条文草稿汇编起来,提交下一次全会讨论。这次会议期间,主任委员开会,决定成立基本法总体工作小组,负责对基本法各章条文草稿进行总体上的调整和修改。总体工作小组由包玉刚和胡绳两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参加者为各专题小组负责人和正、副秘书长。

经过 3 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年底在广州召开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已经形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拟订的各章条文草稿汇编》。会后,各专题小组对条文草稿做了进一步修改,然后由总体工作小组对全部条文草稿从整体上进行调整和修改。1988 年 4 月底,草委会在北京召开第七次全会。会议听取了总体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并对它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询意见,确定其期限为 5 个月,即自 1988 年 5 月至 9 月。

第三阶段,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基本法(草案)第一稿。

草委会第七次全会后,内地委员应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邀请,分两批到香港,同香港委员一起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部分内地委员还分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省市,征求了内地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在 5 个月的咨询期间,香港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踊跃发表

看法。据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统计,该会秘书处在 5 个月内收到香港市民个人

或社会团体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共有 73 000 多件。咨委会秘书处按来源和性质分类,将这些意见编号登记,并根据各章专题,进行综合整理编成咨询报告,送交基本法草委会参考。内地各方面人士也对基本法草案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建议。

1988 年 11 月中下旬,各专题小组在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改。 12 月上旬,主任委员扩大会议

审议了各专题小组的修改意见。第二年 1 月 9—15 日,草委会第八次全会在广州举行。委员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井对该槁提出了 58 个修改案,其中 12 个提案获得了 2/3 多数赞成,被纳入该稿。最后,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条文和附件逐一表决。除第 19 条外,所有条文和附件均以 2/3 多数票通过。会议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图案作了评选,但没有一件图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的多数通过。于是,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把这个问题交给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再做研究。

第四阶段,再次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基本法草案。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 年 2 月 21 日举行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同时宣布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公布之日起至 1989 年 7 月底。但由于这年春夏之交的北京政治风波,这次征求意见活动受到妨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征求意见期限延长到当年 10 月底。

1989 年底至 1990 年 2 月中旬,从各专题小组会(1989 年 12 月)、主任委员扩大会(1990 年 1 月下旬)到草委会第九次全会,在研究广泛征向来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和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和区旗、区徽图案草案等。

最后一个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和颁布香港特别行政策基本法。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 年 2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当年

4 月 4 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全文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主席杨尚昆同日下令颁布基本法。

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还通过了若干决定。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怯的决定。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它还明确指出,基本法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它规定,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4,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至此,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全部完成。在将近 5 年的起草

过程中,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了 9 次全体会议、两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3 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 73 次专题小组会议,并两次在香港和内地进行大规模征求意见活动。咨委会在收集和反映港人的意见方面,作了大量工作,除了在两次全面征询意见期间收集整理了港人大量意见外,在其他阶段也活动频繁。还不断去北京反映情况。新华社香港分社和在港中资机构,都通过个人、社团以及各方面的接触,收集了许多港人意见。党和国家领导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港澳办在会见港澳各界人士时,也都听取了不少意见。所有这些意见,绝大多数获得重视,在草委会上被反复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