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预则立”

在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开幕的当天(3 月 15 日),港澳地区 32 位全国人大代表发表声明说,“鉴于当前严峻的香港局势,我们建议中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应变措施,做好准备,以保证香港政权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

3 月 16 日,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李伟庭进一步建议,为了保证 1997 年平稳过渡,中央政府应考虑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工作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 1997 年过渡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问题,包括每届政府和立法

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办法,供中央政府和 1996 年将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参考。在会议

中,广东省代表团提出了建议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议案。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 1996 年

全国人大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但是,考虑到 1997 年我国恢复对

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日益临近,尤其鉴于英方的不合作态度,为了保证 1997

年的平稳过渡,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于 1993 年 3 月 31 日通过决定:“授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着手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①

经过三个多月的酝酿,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 7

月 2 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说,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 1997 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① 《人民日报》1993 年 3 月 16 日。

① 《人民日报》1993 年 4 月 1 日

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预委会由内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委员不少于 50%,预委会设立政务、经济、法律、社会及保安、文化 5 个专题小组。钱其琛担任预委会主任。

预委会的成立,使英方和一些港人担心它影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以及干预港英当局的行政管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 7 月 1 日发表谈话指出:我们认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这一机构,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设立预委会不会影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本身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它也不会干预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止英国政府对香港的行政管理。

1993 年 7 月 16—17 日,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首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钱其琛主任在开幕词中列出了预委会的具体职责:第一,为设立香港特区筹委会的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第二,在筹委会成立前, 对其工作预先作探讨,特别是就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进行思考、研究并提出建议,供筹委会成立后参考;第三,推广和宣传基本法;第四,对香港现行法律中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研究跨越 1997 年并可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提出意见:第六,研究同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他说,预委会大体将有两年半的工作时间。1993 年下半年要制订出工作计划, 1994 和 1995 两年要逐步深入展开各项研究工作,形成各项建议。钱其琛强调,预委会既不是什么“第二权力中心”,也不是什么“影子内阁”。

这年 12 月 9—11 日在北京召开的预委会第二次会议,适逢中英关于94/95 年选举问题会谈濒临破裂之际。中国政府决定为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而加紧各项准备。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各专题小组提出的工作规划。这些工作规划把握了两项原则:一是紧紧抓住与 1997 年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问题作为工作规划的主题和基本内容;二是把香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关系到港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同小组的工作规划联系起来考虑。这两条原则,使预委会的工作同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同胞的利益一致起来。此后预委会进入了具体研究各项工作的实质性工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