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基调下的争议

1984 年 1 月 25—26 日,中英举行了第八轮会谈。此时,中英双方代表团团长都换了新人:中方由外交部部长助理周南(后升任外交部副部长)接替姚广出任代表团团长;英方由新任驻华大使伊文恩接替柯利达出任代表团团长。

周南是位资深的外交家,他在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工作了 12 年,英语流利,外交经验甚丰。他的中国古典诗词功夫极好,佳句妙联脱口而出。此外, 他也以豪饮贵州茅台而令人惊叹。这些经历、功底以至爱好,造就了周南独特的谈判风格,使他的对手既佩服又生怵。

接替柯利达的英国谈判代表团团长伊文思也是一个“中国通”。 50 年代中期,这位当时很年轻的英国绅士来到中国,担任英国驻华代办处的参赞。从此,他开始关注和研究中国,不断增进对这个东方文明古国、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伊文思还对邓小平产生了极大兴趣。兴趣是由邓小平 1956 年在党的八大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引起的。他为这个报告所深深吸引, 并把它传递回英国。经过几十年的了解和研究,伊文思后来写出了一本书, 题为《邓小平与现代中国的诞生》。这本书展示他对当代中国和邓小平的广泛深入的认识。

两位团长在会谈开始前都向记者表示,要在会谈中很好地合作。由于已经消除了英方设置的阻碍谈判的根本障碍,从这轮会谈开始,两国代表的确进行了较好的合作。

会谈从第八轮到 3 月底的第十一轮,每次一般是英方提交一至两份文

件,然后用半小时至 50 分钟阐释文件的内容和含义,接下来是翻译。英方讲完后,周南对英国代表的建议作出评论,或者接着上次会议的文件发表意见。会谈第二天临近结束前,双方议定下次会谈的日期。

在这几轮会谈中,英方提交的文件与 1983 年 7 月至 8 月的前三轮会谈中使用的第一套文件非常相似,但在使用目的上又有实质区别。这些文件都是围绕香港如何运行、操作这个中心,分别介绍行政管理体制、司法制度、运输体制、经济管理制度等等。它们是由港英政府有关部门准备的。第一套文件所得出的结论,是要证明英国的管治对香港是多么必要。而第二套文件则根据恢复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和治权的原则,作出的相应的调整、改写。

尽管进入 1984 年以后中英会谈的基调是合作,但英方通过上述提交工作文件的方式,提出许多企图在香港最大限度地保留英国影响和使香港脱离北

京政府领导,甚至使香港成为某种独立政治实体的建议。中国代表团的对策是,对于英方提出的建议,凡符合或基本上符合“十二条”精神的,就予以肯定或基本肯定;凡违背“十二条”精神的,尤其违背主权原则的,就坚决驳回;凡属于应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或必须在达成协议后在过渡期中由中英双方继续探讨解决的细节问题,先挂起来或只作原则的规定,留待以后解决。

在 1997 年后香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问题上,双方代表发生了争论。中国的立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要在中央政府直辖下实行高度自治。而英国则想把“直辖中央政府”几个字删去,把“高度自治”改成“最大程度自治权”。

乍看起来,英方似乎只为一个修饰词语而争。实际上,这里面大有玄机, 反映了“铁娘子”的新谋略。谈判被纳入中国设定的轨道之后,撤切尔夫人把英方的谈判目标修订为“从现在起,我们必须集中精力于 1997 年后(香港的)自治和现存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保留问题之上”。她还决定,在谈判的每一关键时刻,都应该向香港人民的代表——香港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咨询。这是撒切尔夫人为实现使香港获得“最大程度自治”的目标的重要手段。她让行政局非官守议员间接参与中英谈判,同时让港英政府加速政制民主化改革,推动香港“民主自治”的进程。

争取 1997 年后香港的“最大程度的自治”,是英国深谋远虑的一招,旨在尽可能保持英国对香港的长远影响,只不过借助最大程度的自治,即借助特区政府最大程度地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和影响这个间接形式,以削弱乃至割断中央与香港的联系,使回归后的香港实际上变成某种独立的政治实体。中方代表完全清楚英国在此问题上的目的,所以坚决地拒绝了“最大程

度自治”之类的要求。英方无奈,只得退缩回去。

此外,中国政府主张中央政府管香港的外交,同时又给香港一定的权力, 它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一些国际会议或组织(非政治性的,如经济、体育、文化等)。但英国不满足,在谈判中要求中央将来处理有关香港外交事务,首先要同香港特区政府磋商。也就是说,香港同意的中央才能做,不同意的就不能做,想让未来香港特区政府在外交事务上有否决权。英方甚至想让香港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式的政府。

在谈判中,中国代表提出各国政府可以在未来的香港设领事馆,甚至总领事馆。然而英方代表在一次会议上竟提出,别国在香港设领事馆,我们英国在香港可以设高级专员公署。

对此,周南问伊文思,英国在英联邦成员国才派这种公署,你为什么提出这样的要求,难道要把 1997 年后的香港变成英联邦成员国或准成员国吗? 你能找到任何例子说明在任何非英联邦国家里英国设高级专员公署吗?伊文思回答说也有,比如在某些国家设商务专员公署。周南说,商务专员与高级专员是两回事。最后,伊文思讲不出能说服人的道理,只好理亏地放弃这个要求。在这个问题上中英两国代表进行了两次争论,表面上看似乎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实质上反映了英国仍欲管治香港的根深蒂固的思想。

在香港主要行政官员安排上也发生了争论。中国代表为贯彻“港人治港” 的方针,主张主要行政官员如特区最高行政长官和重要的司级正职官员,都要由香港本地人来担任。陈云当时还在一个提交中央的报告中批示:警察署长也得是中国人。因为这是专政工具。其他无关紧要的部门或下边的机构, 就可以让外国人充当雇员,甚至担任司级副职。

但是,英国代表得寸进尺。他们提出,你们说最高行政长官主要是中国人,我们不好反对。然而除此以外,别的职位都可以由英国人或其他外国人担任。

如果按照英方这种安排,就会把特区首长架空,变成孤家寡人,会形成名义上是港人治港,但实际上是英人治港或变相英人治港的局面。对这样的过分要求,中国谈判代表当然坚决予以驳回。

中英代表还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进行了讨论。

其一是关于达成协议的期限问题。中国政府从谈判初期就强调 1984 年 9 月是最后期限。在第九轮会谈时,英方代表提出形成正式协议的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草签协议;第二个阶段是正式签署协议(在正式签署之前,要公布协议,对协议进行讨论和辩论);第三个阶段是批准和换文(在此之前,协议必须提交议会 40 天,以进行提问,执政党或反对党可以进行辩论)。

中国政府经过考虑,同意按照英方建议完成上述三个阶段的协议过程, 但中方代表希望在 7 月完成协议草案。中国谈判代表团的一位主要成员李菊

生当时说,我们希望会谈能在 7 月结束。香港人民急于知道结果。

中国政府之所以始终强调谈判不能超出 1984 年 9 月这个期限,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尽快形成协议,以增强港人及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二是防止英方采取拖延策略,使香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英国与阿根廷从1965 年起就马岛主权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谈判(以至军事冲突),至今尚未最后解决;英国与西班牙关于直布罗陀主权的争端,经历长期谈判后,也未获得解决。香港问题作为历史长期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当然不会让它再长期拖延下去。

另一个细节,是关于最后达成的协议的形式问题。中方代表说,鉴于中英两国对主权问题仍有不同的立场,协议可以采取基辛格在中美关系和解初期建议的办法,双方作“平行的声明”:两国都表示支持中国关于 1997 年后

的构想和政策,但并不要求英国赞同中国关于主权问题和 19 世纪条约的观点。

此外,中英双方还就协议内容的阐述方式进行了探讨。中方倾向于简洁明了,列出政策要点即可;而英方倾向于问题的阐述要详细,仅仅列出几条基本方针政策还不够,还须附上足够的具体规定和说明。在 3 月中旬的第十至十二轮会谈中,中方代表提出,协议的主体是“十二条”政策,前面要加一个关于主权的声明,后面附一个关于 1997 年前设立中英联合委员会的提议,中方还建议对“十二条”另加详细的补充说明。后来这一补充说明成为联合声明的附件一。

就在双方代表紧张地磋商香港前途问题的时候,会场之外发生了几件令中国政府很不愉快的事情。

1984 年 2 月 23 日,英国保守党议员迈克尔·布朗在国会提出:“中英政府任何有关香港前途的建议,除非采取适当步骤,保证已考虑了香港人对建议的接受,否则本院将不予认可。”

与英国国会议员相呼应,2 月 24 日,香港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议员罗保(葡萄牙人)拟提出一项动议:“任何有关香港前途之建议,在未达成最后协商前,必须在本局辩论。”当天下午,港英发言人随即发表声明,表示欢迎罗保提出的有关动议。3 月 14 日,立法局通过罗保的动议。同日,英国外交部

发言人对记者表示,香港立法局议员有权提出并且辩论任何他们认为是适当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还重申英国的立场:将来达成的协议不仅要为中国和英国议会所接受,而且要为香港人民所接受。发言人最后说:“探测香港民意的手段,尚待拟定。”

中国政府对英国和港英政府重弹“三脚凳”老调作出强烈反应,劝告英国和港英当局珍惜当前良好的谈判气氛和香港的稳定局面。香港报刊也纷纷加以批评。

另一件影响很大的是怡和迁册事件。 1984 年 3 月 28 日,英资怡和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西蒙·凯瑟克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公司董事会建议在百慕大设立一家新的最终控股公司代替怡和,此建议将于 6 月召开的股东会上提交各股东通过。他解释说,怡和迁册的动机是,“面对香港的长远前途问题, 令本集团处于不利位置”。

周南就此事质问英方代表。伊文思等辩解说,怡和声明迁册百慕大,与英国政府和香港当局没有关联,是一项纯粹商业性的决定,政府无权干涉。尽管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中英谈判的主调仍然是积极的,英方继

续沿着中国政府设定的轨道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