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之争 泾渭分明
1942 年 10 月下旬,中英谈判在重庆举行,中方首席代表是外交部长宋子文,英方首席代表是驻华大使薛穆。英方提出的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终止 1901 年的《辛丑条约》;将上海、厦门公共租界交还中
国。但草案从头至尾只字未提香港
问题,这是英方一贯采取的拖延回避之策略。
针对英方草案,中国政府于同年 11 月 13 日提出一份《修订草案》,其
中加上了废止中英 1898 年 6 月 9 日在北京签订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的内容:“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政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当时谈判场外的中国民众,群情激昂,各界舆论强烈要求西方列强归还中国领土。美国等国的公众舆论也对中国寄予同情。
1942 年是英国在东南亚继续大溃退的一年,面对如此恶化的军事形势, 面对在香港问题上中美两国和世界舆论的强大压力,英国政界、外交界确有一些人士认为要在香港保持英国的战前地位是很困难的,主张战后“有条件地归还香港”。1942 年 8 月 18 日,英国殖民地大臣克兰伯恩曾将一份备忘录送交外交大臣艾登,主张英国应承认中国是与其平等的大国,要准备在战后和中国政府一起考虑香港的前途问题,香港在地理上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列入中英讨论范围之外。
就在收到中国的《修正草案》之后,英国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克拉克首先提出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接受要求,二是断然拒绝,三是尽量拖延。他认为:第一种方案不可行,因为“新界”在经济上、战略上对香港太重要了;第二种方案过分露骨,恐遭美国非议。因而他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即可以考虑“战后有条件地归还香港”,这样,既没有作出一定归还香港的承诺, 又可以把“新界”祖借地的归还问题继续拖下去。当时英国首相丘吉尔、外交大臣艾登等人均反对把香港(包括“新界”)归还中国。早在中英谈判的酝酿阶段,英国议会政务次官劳,在一次回答议员关于谈判“是否包括将香港交还中国”的质问时,就赤裸裸地表示:香港是英国的领土。中英谈判开始后,丘吉尔曾针对英国政界关于香港问题的种种议论,用极为强硬的语调重申:“我当国王的首席大臣并不是为了主持清算大英帝国。”这才是英国官方的真正立场。 11 月 30 日,丘吉尔主持内阁会议,正式通过 162 (42) 号决议,赞成艾登所主张的“‘新界,不属本次条约的讨论范围”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