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在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上,实现国家统一后,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保留在性质上与国家主体部分根本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通过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与自己并存, 这无疑在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无前例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首先,“一国两制”构想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来协调解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中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全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 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就要充分调动国内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积极性和潜在力。这个思想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性,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

其次,“一国两制”构想主张尊重实际、互不伤害,发挥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缓和冲突”和“调停人”的作用。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准,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于一个统一国家之内,把矛盾和斗争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里。这种对现实两种不同制度进行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最为重要的,“一国两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处理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

组织结构形式。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分为两种,即复合制和单一制。复合制国家是由几个国家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97 页。

形式。联邦制是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形式。其成员国即联邦主体,如共和国,邦、州等, 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同时,全联邦还有宪法、法律、法令,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问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前苏联和南斯拉夫,以及美国、加拿大、联邦德国、澳大利亚都属这类国家。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与联邦的区别,在于邦联不是国家主体,而是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没有全邦联的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商讨有关重大的特定的问题,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这种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有的后来逐渐被联邦制所取代。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国家。一般地说,在单一制国家中,都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现代的中国、日本、法国等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阶级斗争的形式、民族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时它的外部环境。中国在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后,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基础上实行“一国两制”,这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基础,但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新型国家结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怯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下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 第二,在司法权的行使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于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第三,在行政管理上,特别行政区可以比一般地区有更大的权力。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在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第四,在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将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总之,在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将是一个带有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